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以及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货质押不需要登记。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般都必须登记,如股票基金应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应收账款应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只有登记后质权才成立。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其质押手续如下:(一)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二)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质押贷款申请。(三)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四)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一、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二)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三)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四)质押移交的时间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二、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一)权利性质上的不同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二)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三)抵押权和质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设定抵押时,存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存货质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设定主体不同:物权法规定存货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而存货质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范围较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3种观点: 存货质押贷款申请程序复杂,需要借款人与多个方面签订多项协议。在货物运至仓储企业并开立专用存货仓单后,借款人向机构提出存货质押贷款申请。机构审核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质押合同,并对借款人进行放款。货物实现正常销售时,销售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仓库按约定要求发货。在贷款完全还清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余额由借款人自由支配。存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金融机构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担保物进行实际监管、控制,而法律分析一、关于存货质押贷款的手续办理目前,进行存货质押贷款的申请程序相当繁琐,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借款人与机构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二)仓储企业、货主和机构签订《仓储协议》;(三)仓储企业与机构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四)在各方将协议签订好以后,借款人将约定的货物运至仓储企业,并由仓储企业开立专用存货仓单;(五)借款人在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后,向机构提出存货质押贷款申请;(六)等待机构完成贷款审核以后,借款人与机构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质押合同;(七)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进行放款;(八)在货物实现正常销售时,销售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仓库按约定要求发货;(九)在贷款完全还清以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余额由借款人自由支配。二、存货质押有哪些特点首先,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现对动产的占有必须借助除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担保物仓储服务。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此时金融机构并不直接占有担保物,而是通过仓储公司间接对货物进行管领、占有。其次,金融机构既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担保物进行实际监管、控制,而是由仓储公司,根据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货(现货)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约定,对寄存在仓储中心的担保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再次,企业用于担保的货物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还款,要求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监管期间提取或更换货物,仓储公司必须要能够协调好金融机构监管需要以及借款人的产销活动。因此,存货(现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三、存货质押的权利义务“存货(现货)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至少涉及借款人、贷款人及提供质物监管与仓储服务的第三方三个主体,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存货(现货)质押合同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确定。拓展延伸存货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指债务人将自己持有的货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贷款。在这种方式下,债务人保留货物的控制权,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存货质押的特点包括:1. 商品的流动性:由于质押的货物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因此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可以更容易地变卖或处置。2. 融资的灵活性:债务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卖或处置质押的货物,从而获得所需的资金。3. 减少交易成本:相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存货质押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例如减少中介机构的参与。4. 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存货质押可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因为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的条款按时偿还债务。然而,存货质押也存在一些权利义务:1. 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需要按照协议的条款按时偿还债务,并确保货物在质押期间的安全。2. 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随时追索货物的价值和利息,但需要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3. 质押物的风险:由于质押的货物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因此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货物损坏或丢失等。4. 协议的效力:质押协议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总之,存货质押是一种具有优势的法律融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是,在选择存货质押时,需要仔细评估质押物的风险和协议的有效性,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损失。结语存货质押贷款申请程序繁琐,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借款人与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机构签订仓储协议,仓储企业与机构签订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在各方将协议签订好以后,借款人将约定的货物运至仓储企业,并由仓储企业开立专用存货仓单。借款人在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后,向机构提出存货质押贷款申请。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进行放款。在货物实现正常销售时,销售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仓库按约定要求发货。在贷款完全还清以后,监管账户中的全部余额由借款人自由支配。存货质押的特点包括需要借助第三方提供担保物仓储服务,金融机构不直接占有担保物,由仓储公司根据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货(现货)质押贷款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存货监管合同约定,对寄存在仓储中心的担保物提供仓储、监管服务。企业用于担保的货物对其产销供应链运行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企业顺利还款,要求金融机构在实现对质物占有的同时尽量降低对借款人正常产销活动的影响,允许企业在监管期间提取或更换货物,仓储公司必须要能够协调好金融机构监管需要以及借款人的产销活动。因此,存货(现货)质押的担保物具有变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1种观点: 存货质押贷款的程序:先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并提交真实充分的申请材料;然后由贷款机构调查审核;审核通过的,再与申请人订立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最后在接收存货的相关凭证后,及时发给申请人贷款。【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2种观点: 单位存单质押贷款流程1、客户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授信资料;2、客户和我行、存款行等几方相互配合,完成定期存单的开立、确认、质押手续;3、我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4、客户按照约定使用贷款;5、客户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6、我行解除质押存单,并归还存单于客户。单位存单质押贷款定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以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到期由客户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出质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我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企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由银行发行的单位定期存单是记载企业单位一定的存款金额、利率、期限,并且可以流通的一种存款凭证。由于单位定期存单到期之前,持有者可以将其转让,所以,企业贷款中,银行也将其当做质押贷款中一种抵押凭证。企业借贷人凭借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做抵押,就可以向银行机构申请企业贷款,这种方式就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存货(现货)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申请。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现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1种观点: 工商局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流程:1、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将工商局要求的各项资料提交即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设定抵押时,存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存货质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设定主体不同:物权法规定存货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而存货质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范围较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3种观点: 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漫画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般都必须登记,如股票基金应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应收账款应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只有登记后质权才成立!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质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1种观点: 存货质押贷款的程序:先向贷款机构提出书面的贷款申请,并提交真实充分的申请材料;然后由贷款机构调查审核;审核通过的,再与申请人订立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最后在接收存货的相关凭证后,及时发给申请人贷款。【法律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设定抵押时,存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存货质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设定主体不同:物权法规定存货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而存货质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范围较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存货(现货)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申请。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现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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