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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贷款申请资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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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以及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存货质押不需要登记。动产质押,一般不需要登记,只需签订质押合同,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即设立。不过在权利质押中,一般都必须登记,如股票基金应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应收账款应到信贷征信机构登记等,只有登记后质权才成立。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以及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2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一、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二、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三、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五、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一、仓单和提单的区别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提单既是货物的收据,更是物权凭证,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协议的证明,非常重要,收钱的时候没有提单是万万不能的。仓单又叫进仓单,是出口人将货物送进保税仓库待装货柜时领取的入库单。通俗地讲,货主把货物交给海运承运人,总得有个收据吧,提单可以起这个作用。那买家凭什么收货呢?还是凭提单。卖方从运输方那里得到提单以后,把它转交给买方,转交的过程也是收钱的过程,所以说,提单对收钱很重要。在装船之前,所有的货都要先送进海关保税仓库,然后再装集装箱,送到轮船上去。货进仓库的时候,也要有一张进仓单,否则卖家如何证明或已交到海运承运人指定的地方?凭什么去换提单?最后凭什么收钱?这样讲应该能理解了吧。二、什么是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我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本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本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第1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2种观点: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特点:1、助力客户,加速周转。可有效解决客户标准仓单占压资金出现的流动性问题,加速客户资金周转,全力支持客户业务发展。2、一次授信,循环使用。标准仓单质押授信额度获批后,客户可在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每次用款更加方便快捷。3、授信资金,发放灵活。兴业银行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既支持直接贷款业务,也支持承兑、保证、信用证等其他信用业务,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4、上市品种,完全覆盖。可以同时办理国内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所有品种的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走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前列。5、多样模式,可供选择。客户既可以已有标准仓单做质押申请授信业务,也可以拟交割所得标准仓单做质押;既可以自身营运资金偿还兴业银行授信,也可以变现(转让或交割)标准仓单所得资金偿还兴业银行授信,各种个性化需求均可充分得到满足。6、网络服务,遍及全国。标准仓单质押的办理条件有哪些1、标准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申请人限定为以其合法持有的、拟质押银行的标准仓单对应的货物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或以对应的货物作为销售对象的商贸企业;2、质押仓单所标明商品必须是可以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种类;3、标准仓单质押授信的质押率不高于70%.4、授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有关规定,并满足:(1)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不能进行信用评级的除外);(2)信誉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一、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首先,金融创新是关键。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焦点是不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尚未建立,一些银行在信贷模式上仍然沿用以往应对大企业的办法,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针对中小企业的客户筛选和风险管控体系,在专门队伍和人才培养方面,还缺乏一大批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专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要解决这一难题,关键是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中小金融机构,部分地方和金融部门应鼓励发展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中小企业投融资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则应积极推动票据融资、授信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循环额度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等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设通道。其次,在帮扶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也还有大有可为之空间。在帮助中小企业经济救急方面应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在对中小企业风险评估上多发挥监管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应积极规范引导企业运用民间资本,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目前民间资本活跃,应积极成立贷款公司等规范民间资本的运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在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仓单是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并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1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2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3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一、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二、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三、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五、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仓单中小企业融资在实践中有多种做法,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便利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和经营,银行也在不断创新,不断在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目前国内外金融机构的仓单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仓单质押贷款的基本模式仓单质押贷款实质是存货抵押贷款,由于银行难以有效地监管抵押物,就需要借助第三方仓储公司形成的仓单,以及仓储公司提供的保管、监督、评估作用实现对企业的中小企业融资。在实践中,以仓单质押模式为基础,通过拓展仓储仓单的范围、强化仓储公司担保职能、以未来仓单作质押等,又可以形成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统一授信担保贷款和保兑仓中小企业融资模式。2、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是在仓单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融资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对地理位置的一种拓展。仓储公司根据客户需要,或利用全国的仓储网络,或利用其他仓储公司仓库,甚至是客户自身的仓库,就近进行质押监管,提供仓单,企业根据仓储公司的仓单向银行申请借款。异地仓库仓单质押贷款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可以把需要质押的存货等保管在方便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仓库中,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质押成本。3、保兑仓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保兑仓或称买方信贷,相对于企业仓单质押业务的特点是先票后货,即银行在买方(客户)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收票人为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指定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在这一模式中,需要生产企业、经销商、仓储公司、银行四方签署保兑仓合作协议,经销商根据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专项用于向生产企业支付货款,由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承兑担保,经销商以货物对第三方仓储公司提供反担保。银行向生产企业开出承兑汇票后,生产企业向保兑仓交货,此时转为仓单质押。4、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是指银行根据仓储公司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程度等,把一定的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仓储公司,再由仓储公司根据客户的条件、需求等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清算。仓储公司向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并直接利用信贷额度向相关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银行则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统一授信的担保模式有利于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得中小企业融资,减少原先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时的多个申请环节;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充分利用仓储公司监管货物的管理经验,通过仓储公司的担保,强化银行对质押贷款全过程监控的能力,更加灵活地开展质押贷款服务,降低贷款风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2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3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一、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二、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三、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五、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2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一、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二、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三、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五、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在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仓单是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并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1种观点: 【期货仓单质押业务】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标准仓单质押为主要担保方式,银行基于一定的质押率和质押价格向融资申请人发放授信,用于满足其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其满足标准仓单实物交割资金需求的一种短期融资业务。 该项业务为相关现货企业解决了在交割回款前占用大量资金的问题,有效解决了部分 中小企业(行情 股吧)融资难题;同时,也丰富了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内容。然而,在广阔的发展前景下,还需注意标准仓单质押运作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2007年4月15日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第44条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提供融资和担保”等禁止性规定,改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担保业务的资格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等。由原暂行条例的单纯禁止转变为有条件,不仅体现了期货监管理念的进步,也为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期货市场预留了空间。 而在《物权法》第223条中,将“仓单”明确列入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之一。此外,第224条中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些为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的公示问题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法律基础。 鉴于标准仓单融资业务涉及借款人、出质人、银行、期货公司及期货交易所等多方当事人,涵盖标准仓单的出质、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解除及质权行使等多个环节,包括借贷、质押担保、委托等多重法律关系,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必须加以审慎分析和防范。 三大法律风险 首先,是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问题。在今年7月份上海期货交易所举办的“仓单融资业务法律咨询会”上,银行、期货公司、仓储公司、全国法工委和最高人民的有关人士和专家对此问题也进行了讨论。目前实务操作中,金融机构普遍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的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流程办理质押登记(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该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是否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质押登记部门;二是质权能否有效成立。 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部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登记机关的法定性,即需要法律、行规的授权,如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门的人民银行、作为国债质押登记部门的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目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授权;2、登记机构的权威性;3、登记机构的统一性;4、登记内容的公开性,即能为公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登记内容的公开渠道。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该规定,标准仓单实现电子化以后,欲使质权成立,则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但我国目前尚无具体法规或条例明确办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的机构,因此,关于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次,虽然仓单质押的融资比例和质押率可以参照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办理,但是,期货价格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受许多复杂因素影响,其走势未必能完全与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致。因为期货价格包含一定持仓成本,往往偏高于现货价格。如果银行在与借款人签署协议时参照价格不准,特别是价格偏高时,就会给银行留下风险隐患。 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将直接引起仓单内涵价值的变化。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若仓单对应的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而授信合同未作任何调整,没有设立警戒线,就会出现仓单价值低于授信本金的现象,风险也会随之而来。 当然,质权实现中也存有一定法律风险。银行在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实现质权时,应注意防范以下法律风险:1、防止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2、鉴于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解除需要出质人提供密码和加密器,因此,应防范出质人不配合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况发生,危及银行授信资金安全;3、须防范用于债权举证的法律文件的缺失,造成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质权的法律风险。 如何防范 在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方面,从目前来看,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通过或最高院发文,对标准仓单质押登记部门予以明确。因为在期货案件审判实践中,我国对于法律和行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会按照部门规章或期货交易惯例和交易规则进行审判。 为防范质权的落空,确保标准仓单质押登记的合法有效性,银行在标准仓单融资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与融资申请人(出质人)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和质押担保合同,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目前标准仓单多以电子化形式存在,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为确保质权有效,应依照《物权法》和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登陆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通过银行在期货交易所申请的特别通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其次,是关于质权设置的融资比例和质押率问题。如若相关监管部门没有特定和要求,法律对此一般不做,而是依赖于融资当事人的约定。但鉴于存在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且期货价格的走势未必完全与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致,在确定质押比率或授信额度时,必须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影响。 当质押标准仓单项下的期货商品市值(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成交结算价为准)下跌幅度达到质押生效时质押标准仓单核定价格的一定幅度时,应通知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T+3),补充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标准仓单(或定期存单等债权人认可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或提前偿还部分授信。否则,质权人有权根据约定处置标准仓单,并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主债权人(质权人)的授信本息。 此外,在质权实现中,也应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质权人(银行)在实现质权的过程中,应防止出现违反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因此,银行在授信法律审查中及处置标准仓单前,须注意审查出质人(融资申请人)事先向银行提供的加盖其公章的处置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性文件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有必要,质权人(银行)可以将实现质权的其他一切情形事先在授信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中,作明确、清晰的约定。

第2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3种观点: 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概念是什么仓单质押融资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仓单,在学理解释上是指仓储方签发给存储人或货物所有人的记载仓储货物的惟一合法的物权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仓储货物。我国现行合同法以及物权法还没有对仓单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了仓单的内容要件。因此,现实中仓单格式与内容多自行设计,且容易与传统的入库单、提货单混淆。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内容,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多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手段。当前,银行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就建立在仓单的质押担保权能之上,其核心在于担保人以在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担保借款人向银行的借款,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

第1种观点: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以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可以将仓单用于出质。那么仓单出质也就是质押。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承担,并且记载内容完整清楚,没有瑕疵。第二,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一、仓单质押的融资业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一)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二)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1、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2、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3、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4、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5、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二、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有哪些条件仓单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有:(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不得采取口头形式;(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以及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1、标准仓单质押办理流程:借款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行进行调查并审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便可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然后办理仓单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银行便会发放贷款。2、拟交割标准仓单质押办理流程:借款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向银行提出申请,贷款行对借款人和期货公司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建立买方持仓并与建设银行、期货公司签署封闭监管协议,然后签订贷款合同。3、借款人出具出金凭证,银行发放贷款并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待仓单交割后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便可使用贷款款项。一、贷款买房子会拿到合同吗?按揭购房签完合同后,待银行成功发放贷款后,就可以向开发商索取一份购房合同了。住房按揭贷款流程,售房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贷款行对售房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售房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借款人与售房商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30%以上的房款(营业房40%)。借款人持购房协议、30%购房收据、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向贷款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在贷款行开立存款账户或银行卡。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行代理办妥登记、公证手续后,将款项存入售房商账户保险采取客户自愿原则,并通知客户取合同和到售房商处办理购房手续。二、在我国股权质押融资如何办理?1、银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质押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2、银行对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3、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4、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5、银行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6、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贷款合同自行终止。银行在贷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退还给借款人。(股票质押期间,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对质押股票进行置换;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托银行变卖部分或全部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提前还款;借款到期前,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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