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认定的时间是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罪才会被认定为累犯。因此,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对于正确适用累犯规定非常重要。
法律分析
累犯认定是有时间的,如果前罪刑满被释放五年后再犯罪的,是不会被认定为累犯的,五年内再犯罪才是累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般累犯构成时间怎么确定
现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是现行《刑法》对一般累犯下的定义,从该定义看一般累犯构成必须符合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即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五年以内。
我国《刑法》将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作为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不能构成累犯而要进行数罪并罚,只能根据漏罪或执行过程中的新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五年之后,也不构成一般累犯。因此,正确把握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是准确适用累犯规定的重要内容。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被认定为一般累犯。而特别累犯则包括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正确理解和适用累犯构成的时间条件,是准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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