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本罪已经《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数额进行修改。
二、挪用罪的立案材料
1、控告挪用需要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据: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2、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