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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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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照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县仲裁的方式,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要求进行调解和仲裁。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村委会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拿出书面意见到乡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乡镇调解不成的,乡镇要写出调解意见到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5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纠纷案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取证

        纠纷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根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公民调查取证,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调解

        仲裁委员会审理纠纷案件,应先调解,调解在自愿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成立,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

        当事人双方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在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出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可作为缺席裁决。

        5、送达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派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6、起诉

        仲裁书送达之后一月之内双主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可到县人民起诉,最终结果以判决为准。如双方当事人均在一月之内未去人民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裁决书履行。

        7、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县人民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及人民、社会公众产生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就其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及人民皆无权任意改变仲裁裁决,也不得受理当事人就该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提出的申请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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